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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
作者:商学院 时间:2011-10-08 点击数:

商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条例

第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院内教学问题的指导、咨询和评审机构。

第二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院、系、部负责同志组成。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2人,委员若干人。

第三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换届时间与院行政换届时间一致。在任期内,如有成员不能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,可临时另选他人递补。

第四条 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:

1.讨论研究商学院学科建设、师资队伍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思想与措施。

2.对专业的设置与调整进行可行性论证,并对各专业的招生规模及是否招生提出指导、咨询意见。

3.审定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和认定教材,并对教学计划的制定与修改提出指导、咨询意见。

4.研究教学改革的方案,并对各专业教学改革方案的实施提出指导、咨询意见。

5.审定教研立项,评审、鉴定教研成果,并对各系、部教研工作提出指导、咨询意见。

6.审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进行教学检查,并对院、系、部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指导、咨询意见。

7.审定并向学院推荐系、部的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案。

8.负责组织对引进教师的业务考核,并对引进教师的业务考核提出处理意见。

9.审定教学设备、图书资料建设计划,并对设备、资料的购置提出咨询意见。

10.每隔一周举行一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例会,并执行教学工作通报制度。

第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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